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第 3 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的要件
1.作品应当是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体现,纯粹自然的产物不能构成作品;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强调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作者的选择和判断以及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其中的智力成分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3.作品应当可被复制,复制的前提是作品须以一定的外在形式被固定下来,并能被外界所感知。
(一)文字作品
1.文字作品,即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文字作品不限于文学作品,产品说明书、以符号和数字等形式表现的作品,若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亦可归于文字作品。
3.音乐的词曲不属于文字作品。
文字版权申请材料:
(1) 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 作品说明书;
(4) 作品登记承诺书;
(5) 权利归属证明;
(6) 代理委托书;
(8) 作品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