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驳回复审
一、专利驳回复审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审注意事项:
(一)复审请求时间——收到驳回通知日起三个月内
(二)复审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三)复审请求人——专利申请人
(四)受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三、无效所需的材料:
(1) 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扫描件
(2) 委托书
(3)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完成时间
提交驳回复审以后大约9-12个月出复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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