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评审业务,应当有明确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准备资料
1、复审申请书(应有明确的事实、理由、证据)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商标代理委托书
审批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12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批时限
自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之日起9-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