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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合作作品吗?
来源: | 作者:lczscq | 发布时间: 2022-10-08 | 440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著作权法》被大众所了解,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开始关注自己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其中,合作作品由于有多名作者,作品的权属比较复杂,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


什么是合作作品?如何判断其权利归属?

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创作完成的作品,包括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根据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可以看出,合作作品需要各作者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产生,如果仅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者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能作为合作作者享有著作权。此外,合作作品也需要满足各作者共同创作的主观意图。如果A未经B同意,擅自将B的部分作品内容合入自己的作品中,形成一个新的作品,不能认定B为该新作品的合作作者,甚至A还会侵犯B的著作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作品,合作作者可以对合作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在发生争议时,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权利保护上有什么区别?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合作作者将合作作品按照各自完成的部分拆开后,仍然可以作为独立的作品进行使用的作品。例如,一首歌曲,A独立完成词部分,B独立完成曲部分,那么该首歌曲的著作权归A和B共同享有,双方均可以对其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如果其中一方想要将自己创作的部分进行使用,无需征得另一方同意,但不得侵犯该首歌曲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该作品已融为一体无法辨别其哪个部分是哪个作者创作的;或者单独分割开没有使用意义,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例如,A和B共同完成了一篇文章。在创作过程中,两人共同构思,经过反复协商修改,最终定稿,那么该篇文章就只存在一个整体的著作权,由A和B共同享有。


对于合作作品的使用,“协商”是否为必经程序?

根据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应该经过各合作作者协商一致后方可行使著作权。在未经协商或协商不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仍然可以继续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例如,A和B共同完成了一部绘本,故事人物与故事情节为二人多番修改后确定。B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出版该绘本,随后,A在与B协商未果后,私自将该绘本出版。这种情况下,双方虽然对于作品的使用未达成一致意见,A依然可以出版该绘本,但是所得报酬应分配给B。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期望通过赋予著作权人有限的权利,鼓励创作和传播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并非使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绝对垄断的权利。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合作作品的发表权及其著作财产权〔包括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限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针对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在对可分割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时,不适用合作作品保护期的一般规定,而应以各部分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的方法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