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什么是专利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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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czs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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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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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 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 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它只是针对没有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为,评价报告的结论有合格(正面)的,也有不合格(负面)的。
1.侵权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衡量专利权稳定性重要证据:如果专利评价报告结论不合格,而被控侵权人又及时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则法院通常会中止该案的诉讼,待无效结果出来后才作出裁决。如果专利被无效掉,则法院直接驳回专利权人的诉求,如果没有无效掉,则继续该案的诉讼;如果专利评价报告的结论是合格的,即使被控侵权人及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
2.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专利权人依法可以向各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很多地方该部门直属该地方的市场监督管局管辖)投诉专利侵权行为,但专利行政部门会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合格的专利评价报告,否则不予受理专利权人依法可以向各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很多地方该部门直属该地方的市场监督管局管辖)投诉专利侵权行为,但专利行政部门会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合格的专利评价报告,否则不予受理。
3.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专利权人为了防止侵权者将制造的侵权产品销往国外,通常会在海关进行专利权备案。海关部门通常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否则不予备案。
4.电商维权:平台会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专利权人的权属证明材料。
5.行政裁决:参考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以判断涉案专利的授权条件是否充分、是否具备稳定性等,这有助于行政管理部门更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6.开放许可: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潜在的被许可人可以了解专利的授权条件、技术特点、保护范围等信息,从而判断该专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并据此作出是否接受许可的决定。
7.展会或评奖: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产品技术特点和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文件,有助于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认可度。同时,专利权评价报告还可以作为评委判断产品创新性、技术水平的参考依据。
8.转让:有助于交易双方更准确地评估专利的价值,并据此制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和条件。
9.出质登记质押融资:可作为金融机构评估专利质押融资风险的参考依据。
10.确定专利权价值:帮助专利权人更准确地评估专利的价值,实现专利价值的最大化。
请求主体必须是,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
1.专利权人:顾名思义为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应当发送给请求人,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情况告知专利权人。
2.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证明文件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原件或其复印件;利害关系人是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证明文件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原件或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
3.被控侵权人: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人的,在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调解仲裁机构出具的立案类文件或其复印件,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或其复印件,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或其复印件等。
4.办理时机: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授权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只是倾向性意见,而非效力性文件。它表示该专利未来遇到无效情况,有较大可能被真的无效掉。在效力上,如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揭示了涉案专利的权利不稳定,权利人在进行维权时存在困惑,拿到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我的专利就是不稳定了,是不是就不能维权了?
负面评价报告不代表专利权已无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决定之前,该专利证书仍有效,并具备维权资格。事实上,存在诸多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仍然在诉讼中维权成功,且并不少见。
一个专利只允许做一次评价报告,对评价结论不服还可以提起一次更正请求,请求人或者权利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期满后提交的,其请求视为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