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怎么判断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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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czs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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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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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这主要依据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来确定。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提供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这主要依据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来确定。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提供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
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1.相同商标的判定:
(1)文字商标: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
(2)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3)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4)立体商标: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
(5)颜色组合商标: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
(6)声音商标: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
2.近似商标的判定:
(1)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
(2)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
(3)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
(4)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
(5)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
(6)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表明“在先使用”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商标侵权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和商誉。侵权产品的销售会导致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减少,销售额下降,甚至可能损害其品牌形象和信誉。保护商标权有助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市场上的所有参与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这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企业和个人都应重视商标权的保护,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