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下称41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
(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申请人的研发能力、资源条件明显不匹配的申请个人申请人(独立发明人)、
企业(不具备研发条件的企业单位)。
(二)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三)从其它角度认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等。
(一)扰乱审查秩序、浪费资源:非正常申请会严重干扰正常的专利审查和注册程序,导致真正的创新和高质量的专利被淹没。
(二)损害创新者权益:这不仅损害了真正的创新者的权益,也影响了整个专利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降低公众信任:大量非正常申请的存在会降低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任度,对整个社会的创新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四)引起法律纠纷:非正常专利申请一旦获得授权,可能会引起无端的专利诉讼,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一)不予费用减缴: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二)通报批评和纳入信用平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申请数量不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不予资助或奖励: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五)刑事责任: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动撤回:在接到通报后,企业应迅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声明。
申诉机制:如果对非正常申请的认定有异议,企业应准备充分的材料进行申诉。申诉材料清单:
1、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例如,申请人简介、发明人履历、研发投入(研发设备采购、人才引荐、平台搭建、委外开发、研发成果)、荣誉资质、承接各级科研项目等。
2、证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的材料。例如研发过程进行记录建档和管理的相关制度、项目立项报告、审批决议、效用成果、结题报告、测试过程记录、会议纪要,如产品已量产销售,则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等等。
3、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3.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3.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诉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转正常)”,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3.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诉材料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