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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
来源: | 作者:lczscq | 发布时间: 2024-12-10 | 177 次浏览 | 分享到:
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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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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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主体,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在深圳实际经营,申请专项资金的有关标准业务归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管理或统计,并且符合相应资助条款规定的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主体,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在深圳实际经营,申请专项资金的有关标准业务归口深圳市管理或统计,并且符合相应奖励条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基础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为律师事务所、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提交法人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本规程规定的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标准研制能力提升项目、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和培育项目、深圳标准认证推广建设项目、标准化推广和教育项目、标准化技术和服务支撑机构培育项目5个类别。

以上资助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九条  本规程规定的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包括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4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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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研制能力提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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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其他重要组织名录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发布。

(二)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及中文翻译文本),包括:

1.提案被采纳的材料(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出具的认定材料、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等)。

2.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等);对于总部在深圳的单位,以总部名义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召集人可为该单位分支机构全职员工。

3.参与程度和投入的材料(如国际会议邀请函、参会注册专家名单、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报告等)。

4.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制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主导或参与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经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确认为参与研制的前五名。

(二)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强制性国家标准需提供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出具的主导或参与标准研制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制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

(二)资助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以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制定已获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

(二)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须自我声明。

第十四条  深圳市团体标准培优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3家以上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采用且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经专家评审认定为优秀的团体标准。优秀团体标准应具有水平先进、创新性突出等特点,且通过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资助标准:资助对象为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团体标准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大力推动属市重点工作安排的项目,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及“20+8”产业集群领域等相关项目。

(三)申报材料:

1.标准编制说明、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1年以上的相关材料。

2.3家以上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采用标准的佐证材料,如企业在标准信息平台上的自我声明公开,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相关材料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等。

3.技术水平先进性有关说明材料(如性能、技术指标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比对等)、创新性有关说明材料(如标准查新报告或填补空白、专利应用等)、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关说明材料(如被采用、引用、市场增长、成本降低、效益提高等)。

4.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

(一)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单位在该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项标准核心内容。

国际标准的主导单位以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担任的职位或其他有效材料等作为判定依据。

其他判定材料指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之间的关联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标准立项会议纪要,明确项目立项的牵头单位、或负责人、召集人。

2.主要参与标准编写人员,出席会议时间,参会照片、机票、会议签到表、会议专家团名单,在会上提交提案的相关材料。

3.参与编写人员为申报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等)。

4.标准项目研讨、审批、发布等过程中编写人员提交的技术提案、被最终采纳的投票结果、会议纪要以及该提案对应的标准文本内容等。

5.ISO、IEC标准需提供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我国牵头制修订的ISO、IEC国际标准清单等材料。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单位为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的起草单位。

深圳市地方标准如排名前两名的起草单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申请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归口单位或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相关材料。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修订标准。

第十六条  上述项目中,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依照该类项目相应的资助标准,按照标准前言注明的系列标准数量平均分配资助金额。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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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和培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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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承担省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二)资助标准: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省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通过验收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深圳标准创新基地”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二)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深圳标准创新基地”项目的评价申请材料、确认文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  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企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企业”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二)资助标准:A级给予30万元、B级给予18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企业”的评价申请材料、确认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深圳市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

(二)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深圳市企业,按项目给予3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领跑者”的文件及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认定程序和标准,通过评价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

(二)资助标准: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优先保障小微企业的资助,其余企业资助按限额进行折算。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相关评价申请材料、确认文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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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标准认证推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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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制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制定经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采用的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并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且申请单位在评价细则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一名。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按限额进行折算。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已发布的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文本及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深圳标准认证获证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通过深圳标准认证,获得认证证书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一次,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按限额进行折算。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认证证书、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相关材料以及生产销售推广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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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推广和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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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深圳标准推广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申请单位应信誉良好,具备大型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经验,相关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等。

(二)资助标准: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和审计报告,按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0万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三)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时应提交活动策划方案(含活动背景、目的、实施规划、任务目标、受众群体、预期成果等);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工作总结、输出成果(含活动通知、活动议程、活动手册、视频录像、相应活动内容课件PPT等)、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实施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含现场照片、签到表等)。

第二十五条  深圳标准培训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申请单位应具备标准相关宣贯培训经验且信誉良好,相关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大力推动属市重点工作安排的项目,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及“20+8”产业集群领域等相关项目。

(二)资助标准: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和审计报告,按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

(三)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应提交活动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工作总结、输出成果(含培训通知、培训议程、培训手册、培训视频录像、培训内容课件PPT等)、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实施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含现场照片、签到表)等。

第二十六条  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设立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申请单位研发了标准化的相关教育课程,并与深圳市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将课程纳入现有教学体系中,不少于2个学分。课程有效开展,学习本课程学生30人以上。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助,同一课程项目仅资助一次,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申请单位与学校签订的标准化教育合作协议,整套课程体系(如课程大纲、课程课件和教材,学校出具的课程计划安排、课程学分设定等),学习本课程的学生人数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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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技术和服务支撑机构培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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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属于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且所发布的企业标准排行榜可体现深圳企业标准化水平。

(二)资助标准:按发布的评估方案数量,给予每个评估方案5万元的资助,同一评估机构每年不超过5个项目。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相关标准化研究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评估方案,及发布的含有深圳市企业的企业标准排行榜文件。

第二十八条  承办国际国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在深圳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相关会议经ISO、IEC、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国家TC、技术对口单位、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1个月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文和活动方案并完成备案。

(二)资助标准:在深圳市召开的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国际性标准活动的,根据审计报告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在深圳市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等国内重大标准活动的,根据审计报告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和活动方案,工作总结、输出成果(含会议总结、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手册等)、项目实施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含现场照片、签到表等)、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会前备案函件及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获得ISO、IEC、ITU或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深圳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项目需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

(二)资助标准: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按每年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深圳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按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ISO、IEC、ITU以及其他重要组织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该机构的专家委员名单等。

第三十条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申报项目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引领性,并承诺将研究成果免费推广,相关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大力推动属市重点工作安排的项目,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及“20+8”产业集群领域等相关项目。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6项。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必要性分析报告、工作计划、计划研究成果、研究成果的推广计划、相关成果免费推广承诺书以及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计划研究成果应包含研究报告、论文或模型及可供政府部门决策和标准研制参考的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申报项目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引领性,且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大力推动属市重点工作安排的项目,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及“20+8”产业集群领域等相关项目。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8项。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计划研究成果(如理论研究报告、论文或模型、产业标准体系及可供政府决策和标准研制参考的报告等)、推广计划以及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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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奖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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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项目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等按照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等。

(二)奖励标准: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3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相关材料等。

第三十四条  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IEC Young Professional);或者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 Lord Kelvin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ISO Lawrence D.Eicher Leadership 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 Excellence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 1906 Award)、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ISO Next Generation Award)。

(二)奖励标准: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 Lord Kelvin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ISO Lawrence D.Eicher Leadership 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 Excellence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 1906 Award)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IEC Young Professional)、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ISO Next Generation Award)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人才任职的相关材料或获奖证书及其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等)。

第三十五条  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

(二)奖励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优秀青年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人才任职相关材料或获奖证书及其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等)。


来源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