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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用工指引文档
来源: | 作者:龙成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020-02-17 | 850 次浏览 | 分享到:
防疫期间,针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加班与工时、假期、工伤与医疗期等问题的用工指引文档

第一篇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与变更

第二篇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第三篇  工资

第四篇  加班与工时

第五篇  假期

第六篇  工伤与医疗期


 

第一篇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与变更

 

1.劳动合同应续期,但企业尚未复工该怎么处理?

答:在此期间企业是应当进行合同续签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在未复工期间届满的,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便于取证的形式进行合同签订,或先对合同续订进行确认,待复工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补签应尽量注意在复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规避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2.若员工在家远程办公,劳动合同等管理文件通过何种方式完成签订确认工作才能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若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便于留存证据的方式完成签订确认。

用人单位可将拟签订的劳动合同(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劳动者(确保邮箱地址准确),并在邮件中陈述双方协商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劳动合同签订等事实,列明劳动合同版本(如 PDF 版)、编号等,要求劳动者自行打印后签字捺印,签署后本人手持签署页进行拍照,并将签署后的合同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发送给用人单位(合照作为附件)。纸质版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交用人单位,同时要求劳动者在电子邮件回复中明确其已收到并签署劳动合同等文件,并承诺为其本人签署。

 

3.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1)若员工确诊患有新冠肺炎且在复工后仍需停工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进入医疗期;或者虽经治愈后仍需按医嘱进行休息的,由劳动者请休病假进入医疗期,根据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享受医疗期相关待遇。

2)若员工为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患有新冠肺炎也不属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法律法规虽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可要求员工自行在家隔离,但为了保护更多员工的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可主动要求在 14 天内有湖北旅行史或有咳嗽、乏力、发热等症状的员工暂不返岗工作,自行在家隔离。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企业在决定复产复工前,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 14 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企业应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 14 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4.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当承担。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査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用人单位可否强制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能否强制对员工进行检查?若员工拒绝,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信息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进行披露。同时,《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要求企业在决定复产复工前“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 14 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企业应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 14 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信息。

劳动者拒绝配合用人单位检查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用人单位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员工未到岗期间,单位安排工作的,如何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是否应当降低?

答:可以根据具体考核要素确定是否降低。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特殊疫情时期需要对员工的考核标准调整降低。若员工与用人单位就考核标准与结果产生争议,司法机关将从考核标准的合理性与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出发进行认定。因受疫情影响,若员工的考核标准与销售业绩等挂钩,且工作会受到疫情影响而无法推进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调整降低员工的考核标准。

 

第二篇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1.劳动者在 2020 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

答: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且,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用人单位收到该申请时,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因此, 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且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离职的法律效力。

 

2.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3.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吗?

答:可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中,并未对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经济性裁员作出禁止性规定,仅提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4.用人单位复工后,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而导致未能及时返岗,用人单位能否视为劳动者“旷工”,并且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一般来说,“旷工”的认定需要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主观故意,劳动者确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若用人单位径行按照旷工处理, 缺乏合理性,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未按时返岗复工系其个人原因造成的。若非因交通管制等客观原因导致旷工的,而是基于劳动者个人主观原因,则可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篇  工资

 

1.劳动者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从疫情地区回深圳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用人单位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劳动者自我隔离观察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 14 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 14 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因此,用人单位按照《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自我隔离观察的,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担心被病毒感染)要求居家自我隔离观察,但无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的,经用人单位期同意休假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可按事假处理。

 

4.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者确因到疫区出差或因出差地临时交通管制而未能及时返岗工作的,因上述情形系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此,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 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5.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6.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用人单位关于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执行。

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7.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第一,及时向劳动者进行情况说明,获取劳动者的支持与理解,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第二,注意保存非因用人单位主观原因而导致工资延迟发放的相关事实证明,例如银行停止营业或业务迟延的相关通知等。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参考以上规定,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者说明情况,获取劳动者的支持与理解,并注意保存非因用人单位主观原因而导致工资延迟发放的相关证据。

 

8.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延迟复工,未安排员工工作,工资如何计发?

答: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后,根据具体情况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1)优先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安排员工休完法定带薪年休假后,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安排员工休企业内部的福利年休假,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向员工发放生活费。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停工停产工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员工因待岗未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向员工发放生活费。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前述通知,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延迟复工,未安排员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可优先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很多用人单位在法定年休假之外,还有内部福利年休假,在疫情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完法定带薪年休假后,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安排员工休企业内部的福利年休假;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向员工发放生活费。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企业停工停产工资,即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因待岗未提供劳动的, 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向员工发放生活费。

 

第四篇  加班与工时

 

1.国家规定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未休延长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

1)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部公民的春节假期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放假时间如下:1 24 日至 30 日放假调休,共 7 天。1 19 日(星期日)、2 1 日(星期六)上班。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 2 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超过法定时长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答:不能拒绝,不存在加班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次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应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3.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4.复工后,劳动者在家办公是否存在加班情形?

答:存在。如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在家办公,可视为在此期间劳动者正常出勤。在此情形下,加班仍适用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若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也未向用人单位申请加班, 则不存在加班情形;反之,如符合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加班条件的,则应按加班处理。

 

第五篇  假期

 

1.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答:可以。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

 

2.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年休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应当顺延;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此次春节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 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延长 3 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3.婚丧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我国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即可。

 

4.探亲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顺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若劳动者已经得到用人单位准假或用人单位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此前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政府发布的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已经确认相关休假安排的,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理解,双方均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按照国务院在后发布的标准执行。

 

6.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复工或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的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员工休年假?

答: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1)优先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2)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完法定带薪年假后,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安排员工休企业内部的福利年休假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此外,很多用人单位在法定年休假之外,还有内部福利年休假,在疫情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内部福利制度安排员工休企业内部的福利年休假。

 

第六篇  工伤与医疗期

1.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2.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可知,若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支付医疗费用。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相关问题亦可上网查询上述这两份通知文件。)

 

3.用人单位同意员工在家办公,员工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完成工作任务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同意员工在家办公,员工的住所应视为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