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适用《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双方代理委托书
4、双方转让协议
(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终止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三、时间
提交至商标局受理合格后大概5月下转让核准证明。
商标变更
是指对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商标代理机构、变更申请。
准备申请书件
1、委托书
2、营业执照
3、变更证明打印(变更地址不需变更证明)
三、时间
提交至商标局受理约3个月完成变更,下发变更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