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申请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时机: 商标注册公告后满三年至商标有效期的时间段内都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办理时间:提交商标撤销申请以后大约6个月商标局会要求商标持有人提供答辩,对方需要在1个月之内答辩,整个撤销约9-12个月左右才能知道撤销是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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