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申请材料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三)《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四)《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人为商标许可人。许可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
1.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需要办理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的,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3.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4.需要办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三、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B.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
C.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D.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